「法3」(告不执行怎么办)
告不执行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根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价值和实际情况,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如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立即启动查封、扣押措施。”但法律、法规未规定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然而实践中,部分法院并没有相应的职权予以查封扣押,很多执行局或执行指挥中心也未能执行到位,甚至有一些案子被执行人恶意拖延执行。这样的现象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执行,是不是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虽然只有一条规定,但实践中的执行发现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与人民法院对其执行行为中的失职不相容。但这不能意味着,人民法院只能查封财产,不会查封。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可以保全财产的有效,采取保全措施,是对保全财产的保全。
可实践中,法院能不能限制被执行人合理的活动?比如查封行为没有实施,被执行人就拒不履行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限制被执行人自由活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经查封的财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第一,查封的行为并未实际执行,但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已经经查封的财产没有价值或者价值不够确定的。
第四,他人可能侵犯被执行人财产利益。
第五,已经达到法定止损的,按照法定止损标准。
第六,应当有书面送达地址。
第七,冻结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在人民法院保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变价、变卖等。
第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
(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已经查封、变卖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查封、变价等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当事人财产安全;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变卖,应当由法院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协调各方当事人进行;
(三)对于法院查封、变价、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了解核实情况,了解其执行需求和还款能力,充分保障其权益;
(四)被执行人依法对执行事项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经济来源地法院依法限制其生活、工作、居住、迁移等高消费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经济来源地法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济来源地法院。
第三章 调查、鉴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结合拍卖财产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平台以外的材料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在评估范围内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经济来源地法院拒绝履行、拒不履行评估报告确定的给付义务、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等为依据,建议人民法院参照评估结果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及时将被执行人账户、银行账户、不动产权证等财产的价值、状况、主要交易记录、财产转移书、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等证据材料予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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