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财政支出
公益服务是什么意思
公益服务是指公共服务机构以特定的形式为那些未从事或从未进行过公益活动的人员或者对其救助,如用粮食、菜篮子等生活必需品等,并无偿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就医和交通便利等服务。
公益服务的内容
一、对残障人士的基本生活的救助
为了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人,或者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物质、精神慰藉,一般而言,包括实施了救助等。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实行政府委托、公民自购、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机构实施的三方责任制。对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或者因病致贫、因灾死亡的人,按照政府委托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残疾人联合会、社会救助对象等承担社会救助责任。政府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社会工作机构、服务机构、残联等,对其生活、医疗、康复、教育、救助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对于失能、重残、重残、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儿等特殊人群,在民事、行政、刑事、司法程序中承担与相关人员救助的主体责任。
公共服务价格方面,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法定价格水平确定政府补贴标准,并将价格调整至社会平均水平。政府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平均水平确定,主要反映群众实际需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本地区、本行业和服务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本区域、本行业、本行业政府补贴标准,合理确定当地财政补贴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过冬前全域开展预防性、补助型、临时救助工作,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一般不对救助对象实行财政补贴。
第八条 国家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持和规范财政资金资助困难群众的生活性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生活性服务业服务业补贴标准,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地方政府财力、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生活性服务业补贴标准。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服务补贴、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互联网、住宿、家政、邮政快递等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服务。
第十二条 对生活性服务业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补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困难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财政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服务业发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支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出台专门政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性服务业业态统计监测和信息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性资金、税收、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纳入本级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监测、预警和引导。
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应急保障和社会救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房、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健康、养老、托幼、社会工作等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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