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_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强制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解读
□ 本报实习记者 贾润梅
近日,《关于依法从严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在上述《指导意见》中,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界定、执法力度、平台的市场行为特征等方面均做出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份《指导意见》是近期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最新、权威的、系统的指南。
《指导意见》对垄断行为的定义是: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一方面要求相关经营者保持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会要求市场竞争严重失序,以削弱市场竞争性,减小社会经济负担,遏制、制止和废除垄断协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指导意见》从不同案件类型,进行列举规定。
“制定《指导意见》,除了考虑到市场监管总局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尚未出台的现实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副局长蒋胜男说。
建立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判定机制
此次《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建立案件判定机制。这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作出相关判定。
《指导意见》中规定,当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且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二是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是相关市场的市场进入者的市场集中程度;四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五是市场进入者的侵权行为;六是相关市场的销售价格和利润率;七是上下游市场的市场结构、技术和市场力量;八是市场进入者的信用状况;九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十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其他合理建议。
《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相对人自主选择交易地、交易条件、交易价格等方式,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具体来看,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从事“二选一”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
一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和算法,实施‘二选一’行为;
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和算法,实施‘二选一’行为;
三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等规定,以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屏蔽平台内经营者、影响其他经营者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切入点,分析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行为的特征、特点和表现形式,依法认定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行业领域划分上,《意见》指出,“根据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展的趋势和特点,依法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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