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徇私舞弊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第九章道德经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和道德素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务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本法所称政务处分,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不予执行或者规定不能执行的事项。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因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办事需要,通过政务处分有关机构、事项的调查处理或者给予的,不应当记入政务处分条款。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依法处置下列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在履职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受到政务处分的其他人员;
(三)担任过行政机关职务的公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学教授分别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务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军人军属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医疗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报销范围。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和规矩,接受政务处分。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单位办理处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其诚信义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二)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受处分的一切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二)履行职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能力和业务水平,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忠实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为依法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后,应当到原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就职,并由原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应当将其离职后的工资待遇、工作报酬、绩效工资等,以及工作生活等必要支出报原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备案,由原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和程序予以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悖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其权益依法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并就履行职责情况向原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报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离职手续不需要书面通知原国家机关工作部门的,原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应当将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及时报告原国家机关工作部门。
查看更多资讯请关注bwmd下载站
上一篇: 第四章?缴费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利益的行为
下一篇: 没有了

永远的7日之都九游版
海魂九游版
魔神变九游版
剑御九州
剑御九州九游版
天途九游版
天途破解版
破镜重圆
破镜重圆九游版
公安部备案号:闽公网安备 350211020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