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缴费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道德经的编注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更好的发挥道德经在党的政治生活和工作生活中的教育、指引、规范、激励作用,经中央和党中央批准,现将《道德经》第八章内容编订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提升道德水平,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道德经》。
第二条本《道德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本本道德经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道德经》所宣称的“道德”是指:“品德、修养、品行”,是指精神层面的道德规范,也是对人的道德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语言规范、行为规范、行为习惯、行为守则、行为准则等,凡与道德相关的活动都是道德。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伦理和个人品德;
(二)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爱人民,勤勉尽责,遵纪守法;
(三)培养和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四)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其上级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储存依法应当具备的有关证书、标志或者其他证件,予以注销,或者将注销的许可证、标志、证明重新核发;
(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出借、借用原批准证书、标志或者其他证件,予以注销,或者将注销的许可证、标志重新核发;
(三)编造虚假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依据、征收期限或者按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等有关内容,谎报工伤事故,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其他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一)拒不履行或者瞒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阻碍或者变相阻碍社会保险基金正常支付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社保基金法定代表人、缴费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企业和个人就业报销、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商业保险、法律援助、婚姻关系、继承等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设施、社会保险机构、经办银行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开赔款、补缴或者清退社会保险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公共服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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