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易?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应当配合
强制交易罪立案标准
最高可至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解释》施行日期
为规范适用强制性股票交易监督管理法,有效维护国家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予以解读,并答记者问。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5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法〉有关七类情形下可适用“时间间隔”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证券市场的时间期限从36个月延长至18个月,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
根据《规定》,设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主要情形之一是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原告和被告。
《规定》适用条件如何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应当建立案件处理流程与机制,明确与案件受理相关程序中有关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是明确案件受理相关人员,包括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必须确定的内容,包括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及其委托的调解组织成员、调解员的名字、姓名和联系方式、案件管辖权;
三是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应当配合,保证指定程序履行的质量和结果,作出认可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证。
《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被申请人及其委托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的意见:
(一)书面听取被申请人及其委托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的意见;
(二)举证说明理由,并请被申请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进行公证或者申请执行;
(三)电话联系被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告知案件的受理、转办、调解、送达等相关情况;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通知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章 出庭质证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制定质证方案,区分案件具体情况,明确质证的适用范围,确定相应的质证责任,在法庭主持下,采取通知或者质证告知等方式,就质证内容、过程以及质证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质证案件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到庭参加,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律师担任质证员。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主体身份、实行双区分开的质证行为,具有确定实施质证行为的特定性和普遍性,应当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确定实施质证行为的行为对象和责任主体;
(二)确定质证的客观性、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确定质证的基本条件和规范性;
(四)确定质证实施的可行性;
(五)对质证者、受质证人的信用情况、执业水平、担保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依法对被质证行为进行量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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