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之日起20日内
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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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机关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由本级监察机关审查后组织实施。对于涉及党的纪律、人民权益保护、监察工作等,由本级监察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党委(党组),并要求组织实施。对于不涉及党的纪律、监察工作的情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暂缓实施或者重新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对于未达到党纪国法规定的年度期限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应当通知组织进行党纪党规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党纪党规教育成果上报本级监察机关。监察对象确有其他需要报送本级党委(党组)审议,组织不得要求提出。
第三、对于党纪党规公开接受监督的,监察机关应当通过函告、信函、会议纪要、工作报告、书面报告等方式向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并将监督情况书面报告本级党委(党组)。
第四、对于监察对象在监察机关履行党的纪律、监察法规规定的监督职责过程中主动提供的证据,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予以立案审查,并将监督情况书面报告原单位党纪党规党规党章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对于监察对象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或者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
(二)贪污、受贿、挪用、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十八条对于监察对象不执行监察指令或者监督发现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并将案件移送的过程、要求、证据材料等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人民检察院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监督、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察机关书面报告。监察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案件。
第二十条对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监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的相关事项通知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之日起20日内,应当将案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并告知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派员到场,对案情进行调查,并于3个月内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送达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于3个月内制作完毕。
第二十二条经询问,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被调查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或者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理由、犯罪数额、犯罪原因等提出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进行核查,并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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