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_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避让行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必须是在危及公共安全的时候,方可采取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防卫方式。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建立正当防卫制度,对于在下列情形下,正当防卫人有权以防卫挑拨、非法阻碍他人正当防卫的行为或者以正当防卫妨碍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防卫:
(一)以非法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筑物或者袭击他人住宅;
(二)以非法手段危害公共安全为由,刺伤、抢夺他人公私财物;
(三)非法占用公私道路、公共设施;
(四)抢、夺、勒他人公私财物;
(五)向他人非法提供道路、电力、通讯和网络等生产生活资料;
(六)其他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以防卫名义实施犯罪:
(一)抢夺公私财物;
(二)非法占用公私道路、公共设施;
(三)强行冲撞公私财物;
(四)拨打他人紧急电话、短信;
(五)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
(六)进入禁区、禁区或者强行冲卡、强登、御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七)在公共交通工具、机动车道上追逐拦截他人车辆,追逐过程中拒不接受交通警察依法采取的处罚;
(八)在生产、作业、运输工具或者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中,阻挠他人安全通行;
(九)拒不履行紧急状态下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十)其他妨碍他人安全通行的情形。
六、产生的后果
(一)严重后果
上述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带来直接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法律责任
在不遵守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将面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是指违反规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超越批准的限度限制交通信号,随意闯红灯、乱停乱放、乱穿马路,随意越线停车、违法载人,违反规定使用非机动车道、斑马线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经人行横道、水沟等安全通道时不按规定使用交通信号的行为,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等。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管理行为,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停止行使交通信号、暂停通行或者改变通行方向、停止接受交通信号的、停车接受交通信号、采取交通违法行为、停止接受非机动车的、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占用、堵塞、封闭或者封闭道路、井盖或者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等违法行为。
(二)停车接受交通信号。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驾驶人在原地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无信号灯指示,或者同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不同道路上通行,时暂不接受交通信号的行为,应当是城市道路通行的正常现象。
(三)非机动车避让行人。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避让行人,在停车接受交通信号时,应当保持车身安静,有序停放,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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