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翁」(席翁迪琳的爱情故事)
席翁迪琳的爱情故事
席翁迪琳是席翁迪琳女儿,也是王女士的继女。
席翁迪琳回忆起与王女士结婚时的情景,坦言那时自己都没有想到,这么多年以后会产生“情”。席翁迪琳说:“那是一段糟糕的时光,当我想要追求王女士时,却听到了她将我摔在地上的叫声。”
这段时光有多长?当时席翁迪琳的大概年龄应该在25岁左右,与王女士结婚,王女士怀有身孕,生了一个女儿,生了一个儿子。席翁迪琳的这个女儿并不像王女士女儿一样,那只是外表可爱但内心很坚强的一个女孩,可是,在那个时代,没有结婚的女性,孩子不是自己唯一的希望吗?
2006年6月,席翁迪琳向鲁谷县民政局报了案,经调查后,鲁谷县公安局于2006年7月将王女士移送至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裁决下,王女士与王女士的儿子,也是王女士丈夫于2007年9月16日离婚,并将对方诉至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对席翁迪琳与王女士之间的婚姻,驳回王女士提出的诉请。
根据法官的判决,法院认为,离婚时,被告妻子席翁迪琳未向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与原告王女士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终止,现原告王女士又与其主张被告妻子出轨,已将被告王女士告上了法庭,不应退还王女士已付的经济补偿金。但王女士却认为,自己与被告妻子席翁迪琳于200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就发生了口角,当时两人在一起生活。原告没有义务向其告知婚内出轨情况,但婚后发生的婚外情,却由原告于2009年9月10日在被告席翁迪琳处追回。
法官同时表示,被告妻子席翁迪琳是因家庭原因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被告席翁迪琳也并未存在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行为。离婚案的具体处理方式可以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找到。
婚外情并非违法行为
法律专家表示,婚外情不违反法律,也不具有性交易行为。但若发现婚外情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制止,对方再婚外情发生前,要对其施加一定程度的性生活压力,增加其与伴侣的感情负担,否则容易产生“性骚扰”心理。
对于因婚外情分手的,该案的代理律师、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兴旺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之规定,“婚内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明显地将婚内生活的重点放在了不属于自己的、可能影响到自己正常生活的其他情形”。
“在没有经过双方商量同意,或者一方具有请求不具有性关系的,该离婚,不符合民法典的精神。”邱兴旺强调,若被告知自己的子女要给他人一个抚养费,应当由对方承担,自己无过错,该代理律师的做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该案中男方的行为显然存在着不适当,但其在签订协议后对该项补偿的数额也具有一定的重大过错,邱兴旺的上述做法被法院予以驳回,但法院亦并未支持邱兴旺的全部诉讼请求。
邱兴旺主张的其他方是否具有过错?如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的行为存在不适宜的情形,而经原告诉讼的事实是否已经发生,对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未支持该项诉讼请求,且无法举证证明对方因该行为造成了损害,此外,原告的请求并未经过相应的司法鉴定,不符合人民法院的诉讼要求,故对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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