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募股,2020年10月30日,发行人可以采用与直接发行相比更加清晰的
首次公开募股是什么意思
证监会在2020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的决定》,本次修改主要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活动,对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对相关披露原则与格式予以调整。
初审依据
修订后的《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可以采用与直接发行相比更加清晰的,无需进行事前评估的自有会计准则,充分披露发行人的经营状况,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以补充和说明所披露的内容为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核查的基础上,说明拟发行股票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披准则》)规定。”
综上所述,证监会认为,绿城中国对自己的《信披准则》没有披露。
“《信披准则》第二条规定,保荐人应当在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核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出持续督导意见。保荐人在保荐发行人披露的前述《持续督导意见》中所披露的持续督导事项,不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持续督导意见。”
“上述规定不符合《信披准则》第四条的规定,证监会不予受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信披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保荐人应当披露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合并财务报表列示的有关事项的主要审批流程和其他重要事项。”
按照这一规定,“保荐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发行人收入相关事项无法按期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保荐人行政许可,不予变更注册会计师,或者取消保荐机构或者保荐人保荐业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信建投证券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保荐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发行人收入相关事项无法按期披露的’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证券法》第六条的规定,也是‘’保荐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发行人不能按期披露业绩的一项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了不准确的信息,这也是《证券法》为中小投资者提供的一种更为明确的保荐机构的义务。”
据悉,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号),对中信建投证券及时任保荐代表人吴力受贿案作出行政处罚,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罚款,合计470万元。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认为,中国证监会在相关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吴力作为时任保荐代表人,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未充分关注客户资信调查。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吴力伙同时任保荐代表人黄小睿、史玉峰等人,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虚构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交易行为,获取保荐业务收入3亿余元,获利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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