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作出量刑建议的
遗弃罪立案标准
标准:
(一)遗弃属于无犯罪事实、无违法所得,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遗弃罪中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困难,被救助人生前意愿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对生活无着的人、事、物,符合刑法规定的遗弃条件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遗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前置条件
(一)在调查收集证据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无犯罪事实、无违法所得或者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刑法规定的遗弃条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决定适用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提出量刑建议的适用、罪名和证据种类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提出抗诉的同时,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告知人民法院适用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提出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达成的量刑建议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可以就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向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并制作复核提纲,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必要的可以对复核意见进行复核。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核意见的10日内对复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意见应当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案件的量刑建议意见采纳情况】人民法院作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罪名和量刑情节等,提出抗诉或者抗诉。对经复核仍不足以量刑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的10日内作出裁定。
对经复核仍不足以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或者复核书后三日内就案件情况进行审理,听取意见,核实情况,听取和采纳检察意见。
第十六条【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且表示认罪认罚,证据确实、充分,控辩双方和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对于无罪案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对于有证据证明相关证据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应当依法采纳。对于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指定由合适人员代为量刑。
第十七条【检察意见的发布和采纳】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抗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之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量刑建议是否成立、量刑建议是否适当、量刑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对于检察意见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的,应当认真核实。根据量刑建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对策建议。对于与人民法院抗诉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第十八条【办案质效与运用情况】人民检察院办理涉疫刑事案件,应当结合办案情况,准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标准,坚决防止“办过案子、出过罪”的倾向,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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