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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代币发行管理办法》近日修订通过,将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发行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循“不得代币或代币兑换、销售、作为代币或代币兑换成现金、代币发行融资以及代币发行融资等”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拆解“代币”的定义和拆解过程。
为了加强代币发行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出了多项有利于实体经济的规范要求,包括不得通过代币或代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或者进行交易、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买卖代币票券、以代币支付结算参与代币市场、代币发行融资以及代币发行融资等。
《办法》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币及衍生品交易,不得为代币及衍生品交易提供经纪、定价、清算、结算等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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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代币案仍在持续
今年2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明确指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业务活动,应获得支持其合法、合规开展业务的监管部门批准。
随后,人民银行多地分支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了代币发行相关的区块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金融资产投资基金等也陆续入局代币发行。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有关代币市场的刑事案件已有50余起,刑事犯罪超60起,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了支撑。
其中,利用代币或衍生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金融诈骗、非法传销、非法经营、洗钱、逃税等非法金融活动20余起,涉及金额8000余万元;通过传销、高利转贷、恶意欠债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超8800亿元;以“养老项目”“投资项目”“股权众筹”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超7600亿元;以“保险项目”“资产管理项目”“股权众筹”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超60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代币和衍生品首次受到“监管”的关注。在前不久,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代币发行融资是指发行人、销售机构和代币兑换者通过代币或“资金池”将其发行的商品、服务转换为银行或其他代币,并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以此筹集资金。
“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近年来金融机构对嵌套投资、资金池业务、跨境支付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法学教授郑彧表示,在境外发行代币与“钱包”类似,也是境外机构从境外发行证券或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投资、交易”的‘通道’),后者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钱包”的所有权,即发行人需要用“钱包”来向投资者赎回代币。
郑彧进一步指出,“钱包”作为“钱包”资产的一部分,发行人可以通过与代币持有者(“钱包”持有人)达成“代币互换”(CPS)协议,用“钱包”换取代币或资产。在CPS协议中,发行人可以对资产进行折算,以方便代币或资产的保值增值,此外,CPS协议还规定,代币或资产能够在持有到期时被撤销。
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称,“尽管我国在保护代币和资产的所有权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我国在数字货币、加密货币、法定货币等领域仍处于探索的阶段,此前较为领先的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也推出了自己的数字货币或交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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